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碳費徵收對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各款之排放量。
前項適用對象、應檢具文件、減量額度扣減比率、上限、審查程序、廢止
、補足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新增碳費徵收機制,為提高自願減量誘因,
    於第一項增訂碳費徵收對象得申請核准以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之規定
    。
三、第二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用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等應
    遵行事項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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