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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重劃前後地價,應於重劃範圍公共設施工程開工後,辦理重劃結果分配設 計前,由重劃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後,送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 ,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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