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
  者定之。
〔立法理由〕
  鑑於中文譯音的方式,尚無法定標準,致推行時仍難以全國統一,而地
  名之使用與日常生活習習相關,若能於本法中授權訂定,則可避免地名
  譯寫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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