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
罰鍰。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違反規定之項次及新增「、新進口或
新裝配」文字,以資明確;另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
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
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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