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 罰鍰。
配合現行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違反規定之項次及新增「、新進口或 新裝配」文字,以資明確;另為利稽徵機關得審酌個案情節處罰,爰將罰 鍰裁處倍數由現行「一倍」修正為「一倍以下」;至其裁量基準,將定明 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