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遞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