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
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
用戶拒絕接受前項檢查,本公司認定有影響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於進行檢查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收費項目及費用計算方式等事
項,詳如附件。
本公司從事第一項檢查時,不進行推廣或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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