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人員出入證分下列三種:
一、員工出入證:限園管局、分局、區內各目的事業、區內事業、區內人
    民團體及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廠商等員工使用。
二、短期出入證:限短期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三、臨時出入證:限當天出入園區人員使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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