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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若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因時程緊迫,執行機構於開發用地內,先行構築捷 運設施,投資人於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 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但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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