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為公眾通信或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之租用時
  間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