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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電信機構為公眾通信或緊急應變之需要,得通知用戶減少電路之租用時 間或暫停租用,用戶不得異議。但電信機構應減收或停收其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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