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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 電信機構通知定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暫停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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