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機器設備使
  用情形。
  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水
  準,得委任電信總局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工程評鑑,並將委任或委託事
  項及評鑑結果公告週知,相關評鑑作業要點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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