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輪未裝置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者,除另有適當之設備足以保證任何 容許排洩入海之流出物業經有效偵測確能符合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 外,應將油類留存船上,並將已污染流出物排入收受設備。其油及清洗 水之總量與送回貯水艙之油及水之總量,均應於油料紀錄簿上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