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除各類重要經
建投資及科技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與中央互有關聯之
政事支出,並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教育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教育措施與經費概算等資
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教育部。
二、農業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重要農業發展措施與經費
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交通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交通計畫與經費概算
,以及依公路法指定徵收財源之運用分配情形等資料,於八十年九
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交通部。
四、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
編各項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與經費概算等資料,於
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單位
。
五、醫療保健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醫療保健計畫與
經費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衛生署。
六、環境保護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環境保護計畫與
經費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前項各類政事支出之通盤檢討,除中央有關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其應編
書表格式如附件十九。
中央各有關機關應就省市政府所提各項資料,併同本身所編計畫及概算
,根據各有關政策,通盤檢討,加具意見,於八十年十月五日以前,將
檢討結果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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