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省市政府除各類重要經
  建投資及科技計畫,應依照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與中央互有關聯之
  政事支出,並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教育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教育措施與經費概算等資
      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教育部。
  二、農業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重要農業發展措施與經費
      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交通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交通計畫與經費概算
      ,以及依公路法指定徵收財源之運用分配情形等資料,於八十年九
      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交通部。
  四、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
      編各項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計畫與經費概算等資料,於
      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內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相關單位
      。
  五、醫療保健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醫療保健計畫與
      經費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衛生署。
  六、環境保護支出:應提供年度計畫及概算中所編各項環境保護計畫與
      經費概算等資料,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前項各類政事支出之通盤檢討,除中央有關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其應編
  書表格式如附件十九。
  中央各有關機關應就省市政府所提各項資料,併同本身所編計畫及概算
  ,根據各有關政策,通盤檢討,加具意見,於八十年十月五日以前,將
  檢討結果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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