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
  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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