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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化粧品生產與管制之設備或自動化系統,應由權責人員操作與使用。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場所設備或自動化系統之操作使用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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