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 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