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
      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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