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漁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
,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
改選、補選、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
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
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
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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