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
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已於第四條增列
    第二項,故第一項及第二項援引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配合修正為
    「第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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