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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公司辦理出借證券差額之取得,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及依前條規定辦理 標購所取得之證券,均由本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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