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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對於顯著濕熱、寒冷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工作者健康有危害之虞者,應設 置冷氣、暖氣或採取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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