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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河川表流水取水設備之構造應為在取水地點所預期之水位及水量變化範 圍內,能取得設計水量。 必要時應考慮由不同水深取水。對於刷、流水、流砂及漂浮物等應有 必要之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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