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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改良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本府辦理公共工程之查估作業費應納入開發成本中,如屬委託辦理公共 工程之查估作業費應由需地機關編列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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