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45
人,瀏覽人次:
89464435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