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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