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者,除由本府財政科代
  為轉繳外,應由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填具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
  持向原收款之縣庫查明退還。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之支出科目列帳
  。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證收入退還書之印鑑
  卡送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以備驗對;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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