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用或機關裁併撤銷或其他原因無
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有關機關接管,其因機
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
前項接管之財產為不動產者,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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