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撥用機關並應於完
  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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