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議員之質詢,市政府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
  屆,不及答覆時,得以書面於七日內答覆並分送全體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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