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因事故或災害致人員傷亡時,應即時報告有關主管機關,並作下列處置:
一、對死亡者應儘量保持現場,並儘速通知轄區司法警察機關轉請檢警單
    位到場實施勘驗,經檢警單位同意後,始得移動現場。
二、受傷者應立即送醫救護,妥善處理。
三、儘速通知死傷者之家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