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開會時,得設各種委員會進行審查案件,並應設程序委員 會,審定議事組編擬之議事日程,其設置辦法由縣(市)議會訂定,報 請省政府備查,並函送縣(市)政府。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關於議員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 分之一。 議會日程應報請省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