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開會時,得設各種委員會進行審查案件,並應設程序委員
  會,審定議事組編擬之議事日程,其設置辦法由縣(市)議會訂定,報
  請省政府備查,並函送縣(市)政府。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關於議員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
  分之一。
  議會日程應報請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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