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但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區:十分之六。
二、商業區:十分之八。
三、工業區:十分之七。
四、行政區:十分之六。
五、文教區:十分之六。
六、風景區:十分之二。
七、保護區:十分之二。
八、農業區:十分之一。
九、保存區:十分之六。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十、露營區:十分之○.五。
十一、出租別墅區:十分之五。青年活動中心區:十分之二
十二、出租別墅區:十分之五。
十三、旅館區:十分之六。
十四、鹽田、魚塭區:十分之○.五。
十五、倉庫區:十分之七。
十六、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十分之六。
十七、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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