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但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住宅區:十分之六。
  二、商業區:十分之八。
  三、工業區:十分之七。
  四、行政區:十分之六。
  五、文教區:十分之六。
  六、風景區:十分之二。
  七、保護區:十分之二。
  八、農業區:十分之一。
  九、保存區:十分之六。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十、露營區:十分之○.五。
  十一、出租別墅區:十分之五。青年活動中心區:十分之二
  十二、出租別墅區:十分之五。
  十三、旅館區:十分之六。
  十四、鹽田、魚塭區:十分之○.五。
  十五、倉庫區:十分之七。
  十六、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十分之六。
  十七、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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