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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已兌付之縣庫支票,應由縣庫總庫彙總妥予整理負責保管,其在未送達 縣庫以前喪失者,應由原付款銀行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日期,通 知總庫及追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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