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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屍體火化用之棺木規格:木板厚度不得超過三公分、長度不得超過二一 0公分、寬度不得超過過六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超過七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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