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屍體火化用之棺木規格:木板厚度不得超過三公分、長度不得超過二一
  0公分、寬度不得超過過六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超過七十公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