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一、實際上課日前十五日解約者,應退還全部繳納費用;自實際開課日
      前十四日至前一日解約者,不得少於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
  二、自實際開課日起七日內解約者,不得少於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自
      實際開課之日起逾八日解約者,不得少於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但
      已逾全期課程三分之一者,得不予退還。
  三、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前項繳納費用係指實際已繳納金額,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
  等收費項目在內。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或未依招生廣告內容開班授課,應全額退還已
  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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