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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之一
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 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學科訓練 課程並送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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