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書中未
訂有容積率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
┌───────┬───┬────┬────┐
│居 住 密 度│分區別│鄰里性公│鄰里性公│
│ (人/公頃) │ │共設施用│共設施用│
│ │ │地比值十│地比值超│
│ │ │五%以下│過十五%│
│ │ │以下 │ │
├───────┼───┼────┼────┤
│未達二00 │住宅區│一二0%│一五0%│
│ ├───┼────┼────┤
│ │商業區│一八0%│二一0%│
├───────┼───┼────┼────┤
│二00以上未達│住宅區│一五0%│一八0%│
│三00 ├───┼────┼────┤
│ │商業區│二一0%│二四0%│
├───────┼───┼────┼────┤
│三00以上未達│住宅區│一八0%│二00%│
│四00 ├───┼────┼────┤
│ │商業區│二四0%│二八0%│
├───────┼───┼────┼────┤
│四00以上 │住宅區│二00%│二四0%│
│ ├───┼────┼────┤
│ │商業區│二八0%│三二0%│
└───────┴───┴────┴────┘
二、旅館區: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二百一十
四、市場用地:百分之二百四十
五、批發市場用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學校用地:國中以下用地,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用地,百分之
二百、大專以上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行政區及機關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八、文教區及社教用地:百分之二百五十。
九、漁業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農會專用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一、寺廟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
十二、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由各縣 (市) 政府依實際需要訂定
,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發布實施。
都市計畫書中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訂有容積率者,從其規
定。
第一項所稱居住密度於計畫書中已有規定者,以計畫書為準;計畫書未
有規定者,以計畫人口與可建築用地 (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和) 之比值
為準。所稱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係指鄰里性公共設施面積 (包括
鄰里性公園、中小學用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停車場、綠地、廣場
及市場等用地) 與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之比值。前項都市建築用地係指都
市計畫總面積扣除非都市發展用地面積 (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
、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計畫書為準) 及公共設施用
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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