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租用土地、建築物,除租地建屋或作通行使用外,其租期最長不得超過五
年,租期屆滿如需繼續使用,應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續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