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動辦理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之使用地變更,因建物密集,
致法定空地留設困難者,得以毗鄰相關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之
,必要時得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 -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案例
之建物密集區,無法個別留設法定空地據以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或特
定目的事業用地作業,為解決部落企盼取得建築物合法化之實際需求
,明定政府主動辦理該計畫範圍內之使用地變更編定,倘因既有建築
物密集致無法個別依建蔽率留設法定空地者,得以毗鄰相關之多筆土
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之。
三、另上開作業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計畫發布後
主動協助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其與民眾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申請程
序有別,為保障民眾既有居住權利需要,爰增訂必要時得辦理地籍逕
為分割作業,以加速輔導土地合法化。惟民眾後續申請建物合法化階
段,應取得合併後一宗基地範圍各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申
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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