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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之二(新藥)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 、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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