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
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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