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
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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