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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