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