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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