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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地上權永佃權之擬制消滅及其求償)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 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 補償。 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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