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
  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
  補償。
  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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