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
    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
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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