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測繪業應置核准登記領有技師執業執照及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測量
  技師一人以上,並至少配置測量員二人,依測量技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
  接受其管理。
  前項測量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測量技師考試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土地行政科測量組、
      土地測量、測量、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等測量相關科別考試及格。
  三、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甲級或乙級測量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
  四、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測量工程或相關系(科)畢業
      。
  五、提出曾受政府機關辦理之測量專業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
      量專業訓練,其訓練期間達七百二十小時以上之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
〔立法理由〕
  一、測繪業應置測量技師一人以上,負責測繪之規劃、研究、分析、評
      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至測量技師應具實務經驗年資,經
      參酌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測量技師以具二年以上實務經驗為宜。
  二、測量員係協助測量技師實施測繪內、外業時重要之助手,依測量技
      師之指揮執行業務及接受其管理。經參考日本測量法第五十一條之
      規定,有關測量員應具資格,於第二項予以規定,俾利整體測繪業
      務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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