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凡公司組織之住宅興建業,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其土地面積可供集
中興建國民住宅五十戶以上,其計畫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本
條例之規定獎勵之。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地價、造價、售價及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之其
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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