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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開發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規定受獎勵之公司或個人為停止或撤銷獎勵之 處分前,應通知該公司或個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 申辯,逾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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