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 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