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
  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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