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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時之處理)
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遇爆炸物發生災害或有災害發生之虞 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急或救護措施,並速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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