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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